- 公益出租人房屋稅 可適用1.2%優惠稅率
一、房屋無出租使用。
二、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三、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如自行興建或新取得(買賣、贈與、繼承……)之新屋、中古屋符合上述自住房屋要件者,無論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是否為3戶以內,皆須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可適用自住用稅率;另原超過3戶不符自住規定之房屋,因部分房屋出售後,已符合自住規定者,亦應提出申請始可適用。
另新北市2017年7月1日起非自住稅率由1.5%調整為2.4%(適用2018年開徵之房屋稅),非自住房屋稅額將增加,如有坐落於新北市之非自住房屋,可考量重新擇定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可利用2018年房屋稅繳款書信封內頁所附使用情形變更申報書向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提出申請。相關詳細資訊可至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官網首頁/焦點話題/房屋稅自住vs.非自住項下查詢(網址:http://www.tax.ntpc.gov.tw)。